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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的遗嘱权利
来源: | 作者:law-260 | 发布时间: 2017-08-13 | 1896 次浏览 | 分享到:
继承是我国财产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具有在效力上的优先性。然而,在继承实务中,真正的遗嘱继承却极少。其根本原因在于公民的遗嘱意识极为淡薄。而遗嘱继承的核心是立遗嘱人的权利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探讨遗嘱权利的含义、性质,遗嘱权利的功能与价值,确认遗嘱权利包含的内容,立遗嘱人行使权利受到的限制等。以达到强化公民遗嘱权利意识的目的,使遗嘱继承制度更有效地发挥其法律功能与价值。

  二、遗嘱权利的功能分析
  1.公民享有遗嘱权利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所有权予以全面保护的较佳体现。在我国公民不仅拥有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而且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是财产继承不可避免的根本原因。因为作为财产所有权主体的人虽然会死亡,但是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财产却依然会存在。法律必然要为这些财产寻找新的合法所有人,才能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我国宪法和法律设定财产继承制度,较重要的是公民可以通过行使遗嘱权利处分其死后财产。通过行使遗嘱权利充分实现个人意志,选择好自己较可靠的继承人,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这是对权利人较完满的保护,因为,它不仅保护了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权利,而且还延伸到他的死后,即所有人可以通过行使遗嘱权利明确其死后财产的归属。
  2.遗嘱权利的行使有利于发挥家庭养老育幼的功能。我国的社会主义家庭,还负担着**繁重的社会功能。从家庭作为一个生产-消费单位看,家庭成员通过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并以家庭为单位来组织消费。且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扶助无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种责任是不能推向社会的。既然公民生前有用自己的财产去承担养老育幼、扶助无劳动能力的病残者的义务,那么,他应考虑用自己的遗产确保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赡养关系的继续。遗嘱权利人不仅可以通过遗嘱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甚至可以取消某些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把财产给予较需要财产的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这样,有利于促使晚辈继承人孝敬老人,共同承担供养老人、养育子女、扶助幼小弟妹的义务,促进家庭成员内部的互助团结。
  3.遗嘱权利的行使有利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在我国国家财力有限、社会福利事业还需大力发展的今天,假如公民对社会福利的某些方面极为关心时,可以以遗嘱的方式将财产遗赠给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也可以用作社会救济,如办学校、托儿所、养老院等和设立各种奖金。这一功能将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而得以凸现,且越来越显示出自身价值。
  4.遗嘱权利的行使有利于减少和预防纠纷。我国社会制度使得新型的互助友爱、和睦团结、养老育幼、互谅互让的家庭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但是在现今条件下,在一部分家庭中,有的继承人争先抢夺、强占遗产,有的排斥其他合法继承人继承遗产,有的因分割遗产不公平等而引起纠纷。因而,遗嘱权利人预先设立好遗产继承人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在其死后依遗嘱执行其意愿,则有利于解决矛盾,起到预防继承纠纷发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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